(2017)津0119民初8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梅以学与梅钻、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以学,梅钻,曹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588号原告:梅以学,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星,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钻,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曹培,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忠,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梅以学与被告梅钻、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梅以学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以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梅以学负担。审判员 刘香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