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5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吴某某、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50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责人:文爱华,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其,原告信用卡业务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湖南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苗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花垣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花垣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文武,花垣县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诉被告吴某某、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阿军人民陪审员 刘海龙人民陪审员 于绍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