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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东浩与被执行人朱晓阳、屈小云、薛白、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南阳市新亚石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东浩,朱晓阳,屈小云,薛白,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南阳市新亚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胡东浩。被执行人朱晓阳。被执行人屈小云。被执行人薛白。被执行人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阳市新亚石油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东浩与被执行人朱晓阳、屈小云、薛白、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南阳市新亚石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南阳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对华中石油暂停民事诉讼活动的函,申请执行人胡东浩于2017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20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显洲审判员  陶 成审判员  勇跃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亚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