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0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勾逸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勾逸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050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勾逸淳,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勾逸淳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19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勾逸淳上诉请求:重新审理此案。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是勾逸淳是否已经起诉过的问题。在(2016)沪0112民初11159号判决中,没有对原告的第五项、第六项诉讼请求进行处理,这第五项、第六项诉讼请求内容就是本案的诉请内容,只是在(2016)沪0112民初11159号判决中起诉主体是上海依倍亮洗衣店(普通合伙),在本案中是勾逸淳。本案所涉的起诉内容,在(2016)沪0112民初11159号判决中都是以依倍亮的名义起诉的,所以本起诉的主体与(2016)沪0112民初11159号判决的起诉主体是不同的,一个是勾逸淳,另一个是依倍亮洗衣店。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证据材料反映,上诉人就涉案纠纷曾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依法作出(2016)沪0112民初1115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2016)沪01民终1291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现上诉人就同一事实与法律关系,再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