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15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刘其昌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15033号原告:刘其昌,男,1961年2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16层。法定代表人:张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欣,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其昌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北京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其昌,被告中国电信北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欣、陈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其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欺诈原告的0.01MB上网流量。事实和理由:153XXXX****(以下简称涉案号码)系原告持有的电话号码,该号码是2016年3月入网的。2017年1月28日,原告收到被告客服10001发送的短信,显示上月结转至本月1.41MB及上月结转至本月11.82MB,剩余13.22MB。但结转的1.41MB及11.82MB二者相加应为13.23MB,即被告欺诈了原告0.01MB上网流量。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电信北京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号码系原告持有,该号码的iFree套餐每月赠送30MB上网流量,当月用不完的流量结转至下月,一年内有效。上网流量在被告的后台系以B为单位计算。涉案号码在2016年5月剩余流量为1476608B(因原告投诉,该剩余流量调整到了2016年9月),在2016年9月剩余流量为12390400B,上述二者相加是13867008B。上述1476608B换算成MB为1.4082MB,上述12390400B换算成MB为11.816MB,上述13867008B换算成MB为13.2246094MB。被告客服短信通知时,并未详细列出小数点后多位,仅写出小数点后两位,并根据四舍五入方法在短信通知中将上述1.4082MB写成1.41MB,11.816MB写成11.82MB,13.2246094MB写成13.22MB。但被告的后台系统中并没有实际扣除原告的流量,仍为实际流量。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中国电信手机号码153XXXX****的持有人,涉案号码于2016年办理了iFree套餐。2017年1月28日,原告收到被告客服10001发送的短信,短信内容有“iFree套餐:上网流量30M/月总计30.00MB(包含上月结转至本月1.41MB),剩余0.00MB;iFree套餐:上网流量30M/月总计30.00MB(包含上月结转至本月11.82MB),剩余13.22MB”。原告认为,两项结转1.41MB及11.82MB相加应为13.23MB,而非13.22MB,相差0.01MB,故此成讼;被告当庭以其答辩意见进行了解释。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被告并未实际扣除原告的上网流量0.01MB,仅是在短信通知时根据其方法对数据进行了形式上的处理。故对本案原告要求返还上网流量0.01MB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应指出,被告客服通过短信向原告发送涉案号码上网流量的使用情况,仅根据短信内容分析,数据形式上确实存在瑕疵,在被告解释之前,普通用户难以了解被告短信内容中相关数据的计算方法。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其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景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