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瑞昌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志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昌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志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638号原告:瑞昌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市府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5420689X3。法定代表人:周小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汪奕辰,女,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公司职员,住瑞昌市。被告:叶志敏,男,汉族,1977年2月11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瑞昌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志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昌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叶志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昌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昌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 添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柯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