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文亮、李兴与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杨文亮,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初307号原告:李兴,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原告:杨文亮,女,1965年5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颖,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一号院1号楼商业101。法定代表人:杨培军,总经理。原告李兴、杨文亮与与被告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李兴、杨文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兴、杨文亮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荆代理审判员 赵 纳代理审判员 申峻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禹海波书 记 员 杨艳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