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3民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朝霞与朱刚、张占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朝霞,朱刚,张占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民终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朝霞,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阿勒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米裕丰,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刚,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占城(冒用名张辉),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现在福海监狱服刑。上诉人杨朝霞因与被上诉人朱刚、被上诉人张占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木乃县人民法院(2017)新4326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木乃县人民法院(2017)新4326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木乃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朝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  维  红代理审判员 王     鹏代理审判员 阿丽亚夏依扎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