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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化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化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97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化奇,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文成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化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化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刘化奇驾驶浙G×××××号轻型厢式货车从义乌市篁园市场至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骆某1金二区37栋。同日11时55分许,被告人刘化奇驾车途经紫金二区38栋与41栋之间通道倒车时,碰撞车辆后方的行人骆某3,造成骆某3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化奇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被告人刘化奇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害人骆某3系车祸致胸腹部闭合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现被告人刘化奇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化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吕某、骆某2的证言,死亡医学证明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过磅记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受案登记表,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车辆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查获经过,被告人刘化奇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化奇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化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被告人刘化奇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化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