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284号原告:朱某,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吴某,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朱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中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