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国有申请执行林宝曾、张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有,林宝曾,张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60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有,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执行人林宝曾,男,汉族,1977年10月2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执行人张娜娜,女,汉族,1986年7月17日生,住所地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22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国有申请执行林宝曾、张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