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里江与李龙劳务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里江,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李里江,男,1965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张龙,男,1974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李里江与张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5900元及损失500元,负担申请费50元。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佳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