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38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里江与李龙劳务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里江,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李里江,男,1965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张龙,男,1974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李里江与张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5900元及损失500元,负担申请费50元。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佳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