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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明伟与厦门普达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伟,厦门普达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003号原告:黄明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文,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普达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A座11H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1202015-X。法定代表人:周铁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明伟与被告厦门普达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黄明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明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明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明伟负担。审 判 长  吕云平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 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