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应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应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应红,陈应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22号申请执行人陈应红,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陈应付,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陈应红申请执行陈应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6)川1523民初1112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应付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应付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陈应付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等,于2017年8月29日依法对陈应付的人身及住宅进行搜查,现场搜查到现金550元予以提取,并支付申请人陈应红5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陈应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应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本案尚有的执行标的款34201.79元,被执行人陈应付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成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