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7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与段生佐、白美玲、盈江县同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段生佐,白美玲,盈江县同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7074号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昆明西山区碧鸡镇车家璧立交桥旁。委托代理人:陈友兵,新发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静芳,新发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段生佐,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云南省保山市人。被告:白美玲,女,1968年4月1日出生,云南省保山市人。被告:盈江县同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目瑙纵歌路30号,其余信息不详。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段生佐、白美玲、盈江县同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段生佐、白美玲、盈江县同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段生佐、白美玲、盈江县同源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4元(此款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已预交,此款为减半金额),由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