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财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忠耀、王均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忠耀,王均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208号申请人:王忠耀,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王均均,男,1980年12年2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申请人王忠耀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均均所有的位于宿州市顺河路恒丰嘉苑四栋401室房产。并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均均所有的位于宿州市顺河路恒丰嘉苑四栋401室房产(房地权宿字第××号)。保全价值200000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王忠耀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