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1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335盐城市兴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陆卫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兴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陆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兴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沿海经济区迎宾大道西侧、港城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杨爱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陆卫,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在江苏省如东县。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兴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人陆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0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陆卫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盐城市兴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金417200元;案件受理费6705元,由被执行人陆卫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陆卫于2017年8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兴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0000元,余款333905元在2018年2月10日前给付,合计423905元,且被执行人已按该协议给付了9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分期履行和解协议、银行转账回执、收款收据及撤执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81执1335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凯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小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