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执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朝兵、葛兆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兵,葛兆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950号申请执行人:刘朝兵,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葛兆光,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刘朝兵与被执行人葛兆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兆光的银行存款27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