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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秋红、赖承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07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刘秋红,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赖承震,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刘秋红、赖承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3377.5元,由刘秋红、赖承震承担。因刘秋红、赖承震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刘秋红、赖承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秋红、赖承震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申请强制执行刘秋红、赖承震买卖合同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0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伟显审 判 员  许冬生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林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