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1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罗秀红与被告乐山市创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红,乐山市创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初949号原告:罗秀红,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伟,乐山市沙湾区沙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乐山市创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法定代表人:李世英。原告罗秀红与被告乐山市创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罗秀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秀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秀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罗秀红负担(已交)。审判员 雷德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梦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