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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4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新东湖投资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新东湖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40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100号厦门财富中心2001室。主要负责人:张保国,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新东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数字福建产业园东湖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陈良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婷婷,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燕,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新东湖投资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林 伟书 记 员  施 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