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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2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908号之一原告:王某,女,汉族,1988年2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熊某,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委托代理人:陈乐崇,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020111174780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熊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文昌大道1558号,不属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江西省××市临川区××大道××号,不属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熊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芳人民陪审员  吴小文人民陪审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