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继瑜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继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713号罪犯陈继瑜,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福建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追缴非法所得1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27号刑事裁定,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非法所得12000元,其刑期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该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继瑜于201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继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继瑜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5年4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积分3120分;考核期自2014年12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积分3660分,获得表扬6次;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继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继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