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唐思光邓华碧与唐一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思光,邓华碧,唐一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5民初3888号原告:唐思光,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邓洪春,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邓华碧,女,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邓洪春,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一岁,男,194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谭乾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思光、邓华碧诉被告唐一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思光、邓华碧诉称,原告唐思光与被告唐一岁系叔侄关系。2017年5月22日因被告家有客人,便请原告及其妻子蒋祖珍等两桌人到被告家吃晚饭。晚饭后,被告将自家的音乐播放机放在吃饭的地方播放音乐。由于声音很大,蒋祖珍便对唐一岁说:“幺叔,把声音开小点嘛”,被告唐一岁说:“那你砸烂嘛,砸烂了我要你赔,你算哪把夜壶?”接着就争吵和拉扯起来了。被告唐一岁将蒋祖珍的衣服撕掉起来了,上身已裸露,并对蒋祖珍说“我把你衣服撕烂了,我把你裤子脱也没关系,你把裤子脱了嘛,哇塞”等下流羞辱蒋祖珍的语言。蒋祖珍说:“你当叔爷的,还说这些话,好难听。”当时蒋祖珍感到被告对她人格的极大侮辱,非常想不通,于是就回家喝了农药甲拌磷。2017年5月28日因抢救无效在梁平区人民医院死亡。蒋祖珍在住院抢救期间,被告支付了9500元医疗费,蒋祖珍死亡后,被告支付了20000元丧葬费。综上所述,被告的过错行为是导致蒋祖珍死亡的诱因,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公民的生命权、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亲属蒋祖珍死亡产生的医疗费32046.70元、丧葬费3027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3134元(9954元/年×13年÷3人)、死亡赔偿金230980元(11549元/年×20年),共计336430.70元由被告唐一岁赔偿40%,品除被告唐一岁已经支付的29500元后,被告唐一岁还应赔偿原告105072.28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唐一岁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陈述的事实与当时发生的事实不一致。2017年5月22日被告家请客,原告唐思光及其妻子蒋祖珍都到场。被告对所有的客人都热情接待,并播放音乐。蒋祖珍平日就爱喝酒,当天也喝了一杯白酒和一瓶啤酒。蒋祖珍以酒发疯,叫被告把音乐声音放小点,被告没有理睬,蒋祖珍就跑过去打了被告唐一岁一耳光,被告唐一岁出于本能反应,还了手,结果抓住了蒋祖珍的衣服。由于被告只有一只脚,蒋祖珍拉着被告一甩,被告倒地就把蒋祖珍的衣服扯坏了,上半身没有全部裸露。过后,蒋祖珍又用被告唐一岁的拐杖打被告,且原告唐思光当时还在骂蒋祖珍。蒋祖珍回到家还和原告唐思光发生了争吵,导致蒋祖珍服药。蒋祖珍服药与同被告唐一岁的打架没有关联性,也不具有必然性。蒋祖珍住院期间,被告还垫付了医疗费9500元。纠纷发生后,唐家家长唐一胜组织调解被告拿20000元一次性了结,被告家就借了20000元了结此事。原、被告已经达成了一致的赔偿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被告唐一岁家请了两桌客人在家吃饭,原告唐思光作为被告唐一岁的侄子,携妻子蒋祖珍(出生于1977年1月27日)参加。晚饭过后,大多数客人都已离开,只剩蒋祖珍、秦孝秀、建平、被告唐思光及其妻子蒋大秀。被告唐思光拿出音乐播放器播放音乐,因声音较大,蒋祖珍便与被告唐思光沟通,说道:“你放的声音太大了,把声音放小些。”被告唐一岁说:“那你给我砸烂嘛,你给我赔起,你算哪把夜壶。”过后蒋祖珍又说:“你再把声音开大些,我把你这个机器搭嘎。”被告唐一岁说:“这个机器是我买的,你凭什么把它搭嘎。”之后蒋祖珍与被告唐一岁便继续口角争执。蒋祖珍走到唐一岁座位边打了被告唐一岁一耳光,被告唐一岁顺势抓住蒋祖珍的衣服,两人发生拉扯,因被告唐一岁只有一条腿,站立不稳摔倒时将蒋祖珍的衣服扯烂,导致蒋祖珍上半身部分裸露。在场的建平将被告唐一岁手掰开。蒋祖珍说:“你唐一岁把我的衣服撕烂了。”唐一岁说:“我把衣服撕烂了,你把裤子脱了也没有关系,那你脱裤子嘛,哇塞。”蒋祖珍说:“你当叔爷的,还说这些话,好难听哟。”之后唐一岁的妻子蒋大秀就把蒋祖珍劝回家距离被告唐一岁家十米左右的蒋祖珍家了。不久后,蒋祖珍在家喝了农药甲拌磷,被亲属发现后送往村卫生室救治,后转往梁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抢救无效于2017年5月28日死亡,共用去医疗费32010.72元,其中由被告唐一岁垫付9500元。被告唐一岁在蒋祖珍死亡后还垫付丧葬费20000元。另查明,原告邓华碧系蒋祖珍母亲,共生育了包括死者蒋祖珍在内三名子女。蒋祖珍育有两名子女即李朝强、李春燕,二人均年满18周岁。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收到蒋祖珍两名子女的承诺书,二人均表示放弃追诉被告唐一岁赔偿请求权和放弃蒋祖珍死亡赔偿金的继承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一致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疾病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出院证、收条、询问笔录三份、村委会证明、医疗费发票、生活用品收据,被告提交的询问笔录三份、不予尸检申请书在卷、证人秦孝秀到庭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生命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唐一岁与死者蒋祖珍因音乐播放声音过大问题发生争议,争执过程中被告唐一岁将蒋祖珍上衣扯烂,导致蒋祖珍上半身部分裸露,后被告唐一岁继续用带有侮辱性、刺激性的言语与蒋祖珍争执。蒋祖珍回到家后服用农药甲拌磷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唐一岁在争执过程中将蒋祖珍上衣扯烂并继续使用的带有侮辱性、刺激性言语有过错,使蒋祖珍感觉受到羞辱回家后服用了农药,被告唐一岁的过错与蒋祖珍服用农药最终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死者蒋祖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生命之珍贵,即便与被告唐一岁发生纠纷,也可以采取其他更合理的救济手段,而不应采取服用农药如此极端手段,蒋祖珍服用农药的行为才是导致其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其本身应当对其死亡的后果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综合认定,被告唐一岁对原告亲属蒋祖珍死亡承担15%赔偿责任。关于被告唐一岁辩称纠纷发生后已经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但审理过程中被告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辩称,对被告唐一岁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各赔偿项目,本院核定如下: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加盖医院公章发票及收据核定共32010.72元;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43134元、死亡赔偿金230980元、丧葬费3027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赔偿项目纳入赔偿范围共336394.72元,由被告唐一岁赔偿15%即50459.20元。被告唐一岁已经垫付的29500元在其应承担赔偿款中做相应扣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唐一岁赔偿原告唐思光、邓发碧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50459.20元,品除被告唐一岁已经垫付29500元后,被告唐一岁尚需赔偿原告唐思光、邓发碧20959.2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唐思光、邓发碧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被告唐一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郑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高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