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北斗村四组与陈德海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北斗村四组,陈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北斗村四组。负责人何文章,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黄克强,男,生于1968年3月12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德海,男,生于1968年3月28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北斗村四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德海其他案由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北斗村四组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北斗村四组位于本组小地名沙岭四至“南起方石隧道口,北至徐平地界,东靠方石隧道边界,西至乌江河界”林地的侵害,拆除在该地上修建的砖混结构房屋,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商,但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现场勘查发现被执行人陈德海修建在涉案林地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修建在涉案林地上的房屋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2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北斗村四组发现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永学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代理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龙家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