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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良志与罗成会、谢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良志,罗成会,谢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321号申请执行人:胡良志,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罗成会,女,1968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谢安华,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现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谢安华、罗成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谢安华、罗成会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罗成会系再婚,现丈夫谢安华外出务工,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不对被执行人谢安华、罗成会采取限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治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