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4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蓉与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蓉,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4440号原告:李蓉,女,197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省,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世坛。原告李蓉与被告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李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且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