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强与被申请人刘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强,刘昌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财保34号申请人:肖强,男,生于1974年5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申请人:刘昌义,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肖强与被申请人刘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肖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肖强撤回对被申请人刘昌义的诉前保全申请。审判员 张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伏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