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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5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某与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5766号原告:罗某,女,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石岐区,现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子俊,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骏康,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潘某,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石岐区,现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