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荣杰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荣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78号罪犯江荣杰,绰号“阿宝”、“小杰”,男,1990年3月6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鲤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共同退出赔偿款20162元,追缴非法所得433.3元。其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江荣杰于2012年2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2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至2021年3月10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江荣杰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自2014年11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700分,获得表扬6个;间隔期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获得计分3220分;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荣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荣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