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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梅小荣与江西日报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小荣,江西日报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445号原告:梅小荣,男,195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江西日报社,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4910150624。法定代表人:王晖,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江力斌,系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508576。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小荣诉被告江西日报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小荣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 判 长  帅学农审 判 员  周 俊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