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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民初字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吕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吕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字44号原告:刘某甲,男,1940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1953年4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告:吕某甲,男,1963年11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吕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苗兴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悦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