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世斌与贾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斌,贾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斌,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贾秋艳,女,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斌与被执行人贾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世斌同意被执行人贾秋艳偿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55000元,贾秋艳于2017年8月28日全部履行完毕,其余费用申请执行人李世斌自愿放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贾秋艳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明审 判 员 宋志刚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