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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4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4285号原告:马某,男,1966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干部。被告:王某,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海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300000元,利息6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8日、2016年5月1日、2016年5月4日,被告从原告处合计借款3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三枚,月利率为1.5%。其中2016年2月28日、2016年5月4日借款期限为一年。2016年5月1日借款约定于2016年10月30日还款,利息已结到2016年10月30日。上述款项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300000元及利息65000元,合计365000元。王某承认马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马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7.5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书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