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刑终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月根伪造货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月根
案由
伪造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刑终247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月根,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干县,现住新干县,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干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小健,江西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告人刘月根犯伪造货币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7)赣0821刑初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月根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刘月根,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6月,被告人刘月根通过QQ聊天认识一网名“老温”的人,并从“老温”那里获取了面值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的人民币图片模板。之后,刘月根通过QQ好友孟某介绍从网上购买了爱普生打印机、钢板墨水、证券纸、烫金机等设备,在其租赁的新干县金川镇武家山小区B11栋501室伪造20元、10元、5元面值的人民币,然后在QQ群通过广告招缆买主以及由孟某介绍联系买主的方式出售假币��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月根通过孟某联系买家,以快递邮寄假币方式卖给他人共计1852张假币(面额34040元),共获得非法利益47535元。2016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在新干县金川镇武家山小区将被告人刘月根当场抓获,并查获疑似假币8646张(面额共计147820元),其中成品7146张(面额125220)元,另1500张仅只有一面,系半成品。经鉴定,所查获的货币均为伪造币。该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缴获的成品和半成品假币,现场勘验、搜查、检查笔录、被告人归案经过材料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月根无视国家法律,仿照人民币的图案、形状、色彩、质地、规格等,使用机制打印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伪造货币15926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刘月根伪造的假币部分已流入社会,案发后未退缴非法所得赃款,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月根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法释〔200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以及法释〔2010〕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月根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缴)。二、对被告人刘月根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47535元予以追缴。三、对扣押涉案假币8646张,面额147820元及其犯罪工具全部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刘月根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上诉人伪造的假币大部分未流入社会,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家庭困难,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审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刘月根通过QQ聊天认识了一位网名“老温”的人,“老温”自称是做假币的人,上诉人刘月根通过QQ聊天了解到制造假币的流程,之后便产生了制造假币的念头。2016年9月份,上诉人刘月根从“老温”那里获取了面值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的人民币图片模板,又通过QQ好友孟某(另案处理,网名“阿山妹”,QQ号34×××09)的介绍从网上购买了爱普生打印机五台、低温铜板墨水、烫金机、铂金纸等设备,开始在其租赁的新干县金川镇武家山小区B11栋501室伪造20元、10元、5元面值的人民币。假币生产出来后,刘月根又通过自己建立的QQ群来发放出售假币的广告招揽买主,同时委托孟某等人为其介绍联系买家,并负责结算支付购买假币款。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上诉人刘月根通过孟某的联系,按照孟某所提供买家的收货信息,以寄件人刘小林名义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寄给甘肃省灵台县王某1(另案处理,邮件收件人为刘东)100张面值10元的假币,寄给天津市津南区的霍某(另案处理,邮件收件人为曹洪)200张面值10元的假币,寄给陕西省咸阳市王某2(另案处理,邮件收件人为王龙江)104张面值20元的假币,寄给四川省雅安市杨某3(另案处理,收件人姓名为杨洋)264张面值20元的假币,寄给安徽省太和县李某1(另案处理,邮件收件人姓名为李见)298张面值20元的假币,寄给安徽省阜阳市张某(另案处理,收件人为江浩强)400张面值20元的假币,寄给河南郑州汤某(另案处理,邮件收件人为黄文)296张面值20元的假币,寄给江苏省盐城市郑某(另案处理)96张面值20元的假币,寄给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顾某(另案处理)94张面值20元的假币,以上查获邮寄出去的假币共计1852张(面值34040元)。2016年9月4日至11月30日期间,孟某通过支付宝(帐号342×××@qq.com)分42次共向上诉人刘月根支付宝(帐号133××××5714)转帐37685元作为购买假币款;2016年10月23日至11月21日,孟某通过微信(帐号xoshan)共向上诉人刘月根的微信(帐号liuyue159××××8797)分七次转付购买假币款9850元。2016年12月1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新干县金川镇武家山小区将被告人刘月根当场抓获归案,并缴获疑似券别20元、10元、5元(2005版印)假币8646张(面额共计147820元),其中成品7146张(面额共计125220元),另1500张只制作了正面,系半成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新干县支行鉴定,送检上述被缴获的疑似人民币均属伪造币。上述事实有经��审庭审举证、质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2016年11月28日接群众匿名举报,有人在新干县金川镇武家山小区B11栋制造假币,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上诉人刘月根利用网络以1.2元至1.5元出售20元、10元的假币,遂决定立案侦查。2.上诉人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日上诉人刘月根外出邮寄快递时,在新干县金川镇武家山小区被蹲守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3.人口信息查询材料,证实上诉人刘月根身份事实。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月根制造假币的现场情况,现场位于新干县金川镇武家山小区B11栋1单元501室。刘月根房间内靠东北角高低床床尾北端放置有8个已封装填写好地址的待发快递件(实物提取),床尾南端席子下有一叠(25份)快递回执单(实物提取)。靠房间南墙自东向西依次摆放有电脑桌一张、电脑主机(实物提取)、爱普生R330打印机五台(实物提取)、衣柜一个。电脑桌上放有电脑显示屏一台(实物提取)、鼠键一套(实物提取),疑似面值20元人民币一叠,十字螺丝刀下插有烫金纸半卷(实物提取),电脑桌东侧地面上有一束打有小方孔的烫金纸共伍根(宽均为0.03米,总长34.5米,实物提取)。电脑桌西侧电脑主机与西侧五台打印机相联。靠西北角打印机下柜子上层抽屉中有疑似面值20元的人民币一叠,打印机下层东隔放有未使用的烫金纸11卷,印章2枚(实物提取),木柄金属工具2根(实物提取),白色印泥1盒,烫金纸中柱面宽0.03米,直径为0.065米的有6卷(实物提取),柱面宽0.022米,直径为0.065米的有5卷(实物提取),疑似面值5元的人民币一叠。靠西墙地面上放有装有低温铜版颜料墨水纸箱二个,手压式薄膜封口机一台(实物提取),东侧有一台手动式烫金机,装有铜版白纸一箱,装有疑似人民币一箱,垃圾篓一个,装有低温铜板颜料墨水,二个纸箱中有未开封的六色墨水共55瓶(已实物提取),空瓶6个,装有铜版白纸箱中有规格0.17米×0.17米白纸(实物提取),装有疑似人民币的纸箱中有面值20元和10元人民币各两叠。刘月根房间内另发现双面打印面额为20元的疑似人民币2022张,单面打印面额为20元的疑似人民币501张,双面打印面额为10元的疑似人民币832张,单面打印面额为10元的疑似人民币13张(实物提取),单面打印面额为5元的疑似人民币119张(实物提取)。储藏间门朝西内开。靠东北角放置一张床,床上有五个装打印机纸箱、切纸刀、铝泊纸袋等其他杂物。5.新干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扣押到爱普生R330打印机五台,长城牌电脑主机一台、电脑显示屏一台、烫金机一台、键盘鼠标各一件、手压式簿膜封口机一台、切纸刀一台、烫金纸(规格3×6.5厘米)六卷、烫金纸(规格2.2×6.5厘米)五卷未使用、使用的烫金纸五根(34.5米)、水印章二枚、低温铜版颜料墨水五十五瓶(未使用或未使用完)、低温铜版颜料墨水六瓶(已使用完)、快递单二十五份(快捷快递回执)、待寄快递件7件、已填快递单一份、一部金色(旧)苹果手机、华为手机一部(黑色)、工具棒二根、水印印泥一盒、便签纸一份(牛皮纸)、便签纸一份(白纸)、光盘四张、U盘一个(红色折叠)、十字镙丝刀、烫金纸一套(未使用完一卷)、铜板白纸四堆9785张(17cm×17cm)、���似假币20元面额的2022张(双面)、20元面额假币501张(正面,其中四张残次品)、10元面额假币832张(双面)、10元假币13张(正面,其中一张残次品)、5元面额假币119张(正面)。6.中国人民银行新干县支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从上诉人刘月根处所缴获的8646张纸币(面额147820元),均属伪造币。7.新干县公安局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新干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对所查获的电脑相关信息的检查情况及拍摄相关照片。8.微信转账电子数据,证实孟某(“阿山妹”)通过微信(账号xoshan)在2016年10月23日至11月21日共向刘月根微信(帐号liuyue159××××8797)分七次转付购假币款9850元的事实。9.支付宝转帐数据记录,证实孟某(“阿山妹”)在2016年9月4日至11���30日期间通过支付宝(帐号342×××@qq.com)共分42次向刘月根的支付宝(帐号133××××5714)转付购假币款37685元的事实。10.QQ聊天记录,证实刘月根与孟某QQ聊天记录中涉案假币交易信息,信息内容显示约定由刘月根要给甘肃省灵台县刘东邮寄“蓝”(指面额10元的假币)100张,给安徽省阜阳市江浩强邮寄“黄”(指面额20元的假币)400张,给天津市津南区的曹洪邮寄200张面额10元的假币,给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王龙江邮寄100张面额20元的假币,给河南郑州市黄文邮寄300张面额20元的假币,给江苏盐城市盐都区城南新区顾某邮寄100张面额20元假币,给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李见邮寄300张面额20元假币,给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杨洋邮寄250张面额20元的假币,给江苏省盐城市郑某邮寄100张面额20元的假币,给广东东莞陈伟东(收件人姓名为“李某2”)邮寄2000张面额20元假币。11.新干县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快捷快递有限公司有关寄件人刘小林寄出的快递资料及收件人客户资料详情单,证实上诉人刘月根以寄件人“刘小林”名义通过圆通快递向买家寄送快件的情况。12.新干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二份,证实上诉人刘月根供述其伪造货币的模板系从一位QQ网名自称“老温”男子手中购买,办案单位暂未核实“老温”真实身份,同时对刘月根供述涉案网名“念念”的真实身份也无查实。13.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其出售的假币是通过QQ和微信从江西新干一网友购买的,其共有4个QQ号码即28XXXX46、328XXX90、11XXXX29、常用QQ号为34×××09,昵称“阿山妹”,微信号有两个即132××××9702,昵称“文小章”,账号“×××”提现绑定银行卡是其捡的程浩身份证开设的账号,还有一个微信号×××,昵称不清楚,支付宝账号342×××@qq.com,昵称“苏烟”也是绑定上述银行卡,新干网友QQ号为27×××15,昵称“九哥”(指刘月根),还有两个QQ号记不清,昵称是“恭喜发财”“九妹”,微信号为“liuyue159079668797”昵称“星空下独斟”,其卖假币一般先在QQ群里发些“九哥”提供的假币图片,如有买家需要,其会叫买家先付款,然后让买家提供收货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给他,其再通过QQ或微信转发给“九哥”,“九哥”最后按其提供收货人的信息,主要通过“圆通快递”和“快捷快递”邮寄假币。其向“九哥”进购假币贩卖,进价是50张以下按1.50元每张价格结算,50张以上按约定1.2元一张价格结算,然后其加价卖给下家,从中赚取差价。聊天记录中“黄”代表面额20元的假币,“蓝”代表面额10元的假���,“紫”代表面额5元假币。另外其与“九哥”还有一个“念念”的网友建了个三人群,多次交流卖假币的事情,“念念”微信昵称是“rrh51433”,QQ号35×××60,昵称“隔壁老王”,其上家也是“九哥”。“九哥”应该是在2016年9月就开始在制造假币的,其在“九哥”处有过多次进购假币贩卖,数量约有7000张,获利3000余元并从中卖给广东东莞“梅长苏”(QQ号18×××58)2000张面额20元的假币。其与“九哥”除了进行过假币交易,没有其他任何经济往来。其通过QQ、微信、支付宝转帐给“九哥”的钱都是购买假币的钱,其通过支付宝共多次转给“九哥”37685元钱,通过微信转给了“九哥”钱9850元。14.证人王某1、杨某1、王某2、霍某、张某、汤某、向某1、杨某2、杨某3、李某1、郑某、顾某等的证言,证实王某1、霍某、王某2、杨某3、李某1、��某、汤某、郑某、顾某向上诉人刘月根购买假币共计1852张(面额34040元)的事实。15.上诉人刘月根的供述,证实其QQ号27×××15,昵称“九哥”,QQ号59×××88,昵称“九妹”,并绑定了银行卡,卡户主是江某(其个人在银行有不良记录),其微信号是×××,昵称“九妹”,liuyue159××××8797,昵称“星空下独斟”,支付宝帐号是13×××97,133××××5714,这二个帐户使用较多。2015年下半年其在网上做过面膜生意,断断续续的,后在2016年6月份,其在一个QQ群里看到一网名叫“老温”(真实身份不详)在做卖假币的广告,其便产生了制造假币的想法,于是添加了“老温”QQ,并代“老温”在网上销售过假币,从中了解到制造假币的流程,之后从“老温”那里获取了制造面额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假币图片模板,随后又与一网友QQ号34×××09,昵称“���山妹”(山哥)(指孟某)相识,“阿山妹”微信号为×××,昵称“文小章”,手机号132××××9702,通过“阿山妹”介绍在网上购买了打印机,低温铜版墨水、烫金机、铂金纸等作案工具,然后利用租住地金川镇武家山小区B11栋501室制造面额20元、10元、5元的人民币,然后刘月根将伪造的假币,主要通过“阿山妹”的联系销售出去,“阿山妹”等人会通过QQ、微信以发红包的形式和支付宝支付购买假币款到其,其收到购假币款后,会按照“阿山妹”提供的买家收货信息,将假币通过快捷快递和圆通快递邮寄出去,已发出快递7-8次,其邮寄给买家的假币快递,都是以寄件人“刘小林”的名字,联系预留电话都是133××××5714手机号码,对于其与“阿山妹”QQ聊天记录中有字样“黄”代表面额20元的假币,“蓝”代表面额10元的假币,“紫”代表面额5元的假币意思。其在制造假币期间,“阿山妹”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过几万元钱到其,主要是用于支付向其购买古玩、面膜、假币的钱。上述证据之间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审核,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月根仿照人民币的图案、形状、色彩、质地、规格等,使用机制打印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伪造货币15926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上诉人刘月根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刘月根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伪造的假币大部分未流入社会,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家庭困难,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刘月根伪造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结合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假币流入社会情况等情节依法量刑,��处刑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存在过重,另以上诉人家庭困难为由请求从轻处罚于法无据,故对该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伍春辉审判员 邹慧章审判员 刘凯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传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