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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745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武军委、东营市江海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军委,东营市江海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孙庆涛,孙伟伟,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项玉成,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项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45号之九申请执行人武军委,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市江海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庆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庆涛,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孙伟伟,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淄河店村。法定代表人:徐淑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项玉成,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广饶县西刘桥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项在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项在荣,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武军委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江海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孙庆涛、孙伟伟、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项玉成、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项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5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孙伟伟及其配偶孙晓晓名下的广饶县xxx小区xx楼东一单元十七、十八层中户一处;查封被执行人项玉成及其配偶郭桂荣名下的广饶县x小区x楼东x单元x层西户一处;查封被执行人项玉成名下的广饶县稻庄镇庞项村xxx号一处;查封被执行人项在荣及其配偶贾蒙蒙名下的广饶县x小区x楼东四单元x、x层东户一处;查封被执行人孙伟伟名下的广饶县x小区x楼房一处;查封被执行人项在荣名下的广饶县x小区xx楼房一处;查封被执行人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六处土地一宗。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23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绍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