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1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琪与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琪,郭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091号原告:郑琪,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郭兵,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郑琪与被告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琪负担。审判员  贺海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