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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郑晓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370号郑晓红,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方宝宇,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方建峰,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郑晓红申请方宝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06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晓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06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廷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瑞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