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5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玉芝与安徽省金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芝,安徽省金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394号原告:王玉芝,女,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刚,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习习,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省金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东路128号金大陆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400000001462。法定代表人:孙志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芝诉被告安徽省金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芝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亚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