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250号原告:王某某,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王某某,住贵州省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请金额,受理费相应退还3850元。其余受理费50元,减半退还原告25元。应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雪莉人民陪审员 赵海兰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