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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16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李辉,杨君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847950984D。主要负责人:党振华,行长。被执行人:李辉,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杨君敏,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辉、杨君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辉、杨君敏以其共同共有的坐落于临海市大田街道浙东休闲家居城11幢11号的房地产为本案借款作抵押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辉、杨君敏共同共有的坐落于临海市大田街道浙东休闲家居城11幢11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大田街道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临大国用(2014)第1028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金智明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孙 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