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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21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肖祥与彭莎、郭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祥,彭莎,郭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1537号原告:肖祥,女。委托代理人:赵金桂,男。被告:彭莎,女。被告:郭进,男。原告肖祥与被告彭莎、郭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肖祥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莎、郭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祥撤回对被告彭莎、郭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肖祥负担。审 判 员  曾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