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特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北京森语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安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森语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安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323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森语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休闲园8号中福2号楼268室。法定代表人:景鹏林,总经理。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北京安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吕家营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大川,经理。申请人北京森语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森语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提交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请求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北京森语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森语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北京森语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代理审判员 李 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赵 霄书 记 员 屈赛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