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姚国齐、李秀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国齐,李秀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姚国齐,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秀勇,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姚国齐与李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秀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维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