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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XX娇与黄聿明、潘钦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娇,黄聿明,潘钦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1062号原告:XX娇,女,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黄聿明,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潘钦玉,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XX娇与被告黄聿明、潘钦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XX娇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娇申请撤回对黄聿明、潘钦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XX娇撤诉。案件受理费1661元,减半收取计830.5元,由XX娇负担。审 判 长  刘东海人民陪审员  陈 晔人民陪审员  陈 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