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8935范春秋与袁剑良、苏州零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春秋,袁剑良,苏州零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935号原告:范春秋,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袁剑良,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苏州零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樾河北路50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7643696Y。原告范春秋与被告袁剑良、苏州零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范春秋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春秋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春秋撤回对被告袁剑良、苏州零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12元,减半收取2806元由原告范春秋负担。审 判 长 柴敏娟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人民陪审员 杨正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婷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