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诉南农科、许淑绒、沈卫峰、张春玲、许长民、边西宾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南农科,许淑绒,沈卫峰,张春玲,许长民,边西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5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徐养南。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慰。被告:南农科,男,农民。被告:许淑绒,女,农民。被告:沈卫峰,男,农民。被告:张春玲,女,农民。被告:许长民,男,农民。被告:边西宾,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诉被告南农科、许淑绒、沈卫峰、张春玲、许长民、边西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乔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