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七星关区佳吉建材租赁站与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在兴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七星关区佳吉建材租赁站,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小刚,周在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255号原告:七星关区佳吉建材租赁站,经营者,杨明炎,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一中路醋厂小区一号楼。法定代表人:罗德宏,经理。被告:唐小刚,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周在兴,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七星关区佳吉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小刚、周在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七星关区佳吉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七星关区佳吉建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星关区佳吉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2元,由原告七星关区佳吉建材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梅 寒审 判 员 王世修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声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