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2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汤勃与祁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勃,祁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441号原告:汤勃,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祁娟,女,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勃诉被告祁娟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勃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汤勃负担。审 判 长  陈 红人民陪审员  程景府人民陪审员  王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水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