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张纯洁与解学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纯洁,解学功,刘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2民初1413号原告:张纯洁,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贵(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学功,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红军,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纯洁与被告解学功、被告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裁定冻结被告解学功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34万元,在50万元范围内查封两被告共有的济南市房产。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纯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解学功、被告刘红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纯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万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利息5.1万元,并支付以71.7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3、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6日到2016年5月30日,被告解学功与被告刘红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解学功签订了6份《借款协议》。解学功先后6次向原告借取资金使用,合计借款总额83万元,同时约定了借款年利率15%,借款时间不做限定,双方均可随时终止协议。协议同时约定,如解学功不能按原告要求的时间付款,逾期日起双倍付息。在此期间,被告仅向原告支付本金4万元。至2017年春节前,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但是被告却不予偿还。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借款协议的约定,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解学功、被告刘红军均缺席,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通过审查认定,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张纯洁与被告解学功自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先后签订六份《借款协议》,均约定借款利息为年息15%,借款期限不做限定,双方均可随时提出中止协议。2015年8月26日《借款协议》付款期限约定,20万元以内5日内,21万-40万元10日内,41-60万元20日内,60万元以上30日内。如被告不能按原告要求时间付款,逾期日双倍付息;2015年10月12日《借款协议》付款期限约定,20万元以内5日内,21万-40万元10日内,41-60万元15日内,60万元以上20日内。如被告不能按原告要求时间付款,逾期日双倍付息;2016年5月30日、2016年8月26日、2016年10月12日、2016年11月19日四份《借款协议》付款期限均约定,20万元以内5日内,21万-50万元10日内,50万元以上15日内。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六份《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分别为:2015年8月26日借款20万元、2015年10月12日借款20万元、2016年5月30日借款35万元、2016年8月26日借款2万元、2016年10月12日借款3万元、2016年11月19日借款3万元,共计83万元。原告分别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解学功支付,具体为:2015年8月26日转账20万元,2015年10月12日转账20万元,2016年5月27日转账20万元,2016年5月30日转账15万元(该两笔为2016年5月30日借款协议中的35万元)。原告陈述,剩余三份《借款协议》中的款项均是利息转存,没有实际支付。2016年8月26日《借款协议》中的2万元系2015年8月26日20万元借款本金,按年息15%,计算至2016年8月26日为利息3万元,被告支付1万元,剩余2万元转为本金出借;2016年10月12日《借款协议》中的3万元系2015年10月12日20万元的借款本金,按年息15%,计算到2016年10月12日的利息为3万元,被告没有支付,转做本金出借;2016年11月19日《借款协议》中的3万元是2015年11月19日原告向被告出借的15万元,被告偿还了本金,利息22500元未支付,原告又增加7500元的现金借款,凑够3万元作为本金再向被告出借的。2016年6月29日,被告偿还了35万元借款中的4万元本金,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9万元。原告陈述其主张的利息5.1万元系每笔借款按照年息15%,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起算日期和基数分别为:2015年8月26日借款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6日开始计算;2015年10月12日借款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2日开始计算;2016年5月30日借款35万元,被告偿还4万元本金,故以3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0日开始计算。按照以上方式计算后,以5.1万元主张权利。原告陈述因每份借款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及逾期利息内容有不同,故为计算方便,之后利息以实际出借的三笔本金71万元(75万减去已偿还的4万元)加上后出借的7500元现金共计71.75万元作为基数,主张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4年2月5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的主张有其提交的借款协议、支付凭证证实。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权利的放弃。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定。两被告系夫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还款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9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5.1万元的计算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依该方式计算的利息数额虽超过原告主张的数额,但原告自愿按5.1万元主张权利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的六份《借款协议》中,部分约定逾期日双倍付息,部分未对逾期利息进行约定,原告均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年利率15%标准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实际出借本金71.75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解学功、被告刘红军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9万元,利息5.1万元,并支付以71.7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息15%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解学功、被告刘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纯洁借款本金79万元。二、被告解学功、被告刘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张纯洁利息5.1万元。三、被告解学功、被告刘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张纯洁以71.7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息15%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10元,保全费4720元,均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慧人民陪审员 吕爱群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迎超 关注公众号“”